维权服务 / / 您的位置: 首页 -> 服务 -> 维权服务
河北省第四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五):网络环境下猥亵儿童案
办案单位:深州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17年暑假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注册的QQ账号多次冒充某中学某班的班主任老师,在获取了班上部分女学生的QQ号以及真实身份信息后,逐一将她们加为好友并分别开始聊天。李某以学校怀疑有学生发生性关系、需检查学生身体为由,要求女学生脱光衣裤向其发送裸体照片,并以如果不发,学校就不让上学相威胁。后有9名女学生或迫于压力或信以为真向其发送裸体照片,被告人李某还通过QQ使用污秽语言对部分女生进行侮辱,其中有7名女生未满14周岁。此次事件致使她们精神等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办理过程及结果:该案的犯罪手段较为新颖,按照现行法律,对妇女实施猥亵需要直接的性接触才能够认定。而此案中,被告人的不法行为是通过网络远程进行的,与被害人并没有直接的性接触,在当时的法律框架内,是否应当将被告人的此种行为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传统的猥亵儿童犯罪行为是接触型的,需要犯罪人接触被害人才能完成,所以,一般认为,只要不让犯罪人在现实中接触到被害人,猥亵犯罪就不会发生。然而,本案被告人李某与几名女童并无实质性接触,而是通过聊天工具引导女童拍裸照,并进行言语猥亵,以满足其刺激需求和性欲。本案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到该案实质上是被告人利用与被害人在虚拟空间中“接触”的机会实施犯罪,这是互联网时代出现的犯罪分子性侵儿童的一种新形式,这种非接触型的网络性侵害行为与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性侵害犯罪的后果是一样的,侵犯的是儿童的性的不可侵犯权,同样会使儿童产生性的羞耻心,造成心理创伤,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

专家点评: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工具对儿童进行猥亵的新型犯罪案件,被告人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被害人年幼、心智不成熟、缺少自我防范意识等条件,对儿童实施以诱惑甚至威胁,其所获取的淫秽的视频或图片等一旦通过网络传播,危害后果具有扩散性,就增加了儿童遭受二次伤害的风险。本案法院依法履职,遵循对儿童特殊保护的原则,准确把握猥亵儿童罪的本质,对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理也反映出,加强和改进网络信息管理,以及学校、家庭如何帮助儿童提高识别网络不良信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从而更好地防范网络儿童性侵害已迫在眉睫。